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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任彩华与丁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彩华,丁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457号原告:任彩华,农民。被告:丁月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彩华诉被告丁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彩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