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任彩华与丁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彩华,丁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457号原告:任彩华,农民。被告:丁月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彩华诉被告丁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彩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