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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俊锐、周维德诉方真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俊锐,周维德,方真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俊锐,男,生于1977年10月22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德,男,生于1960年2月6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务农,住云南省昆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赛娜,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真和,男,生于1965年3月23日,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杨叶红,女,生于1965年2月24日,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唐俊锐、周维德因与被上诉人方真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