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明君与闫樱珊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353号原告胡某,身份证住址宁夏隆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华亚,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B座1503。原告胡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繁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