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卢平波与李伟、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平波,李伟,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卢平波。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申请执行人卢平波与被执行人李伟、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伟、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湘06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岳阳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层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