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特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特字91号申请人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048号河南外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晓泸,负责人。申请人辛某。申请人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辛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6)民调字第008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6)民调字第008号)有效。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丹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