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志兰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华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华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493号原告何志兰,女,1956年3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华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街道服务楼。法定代表人许立冬,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雪梅,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志兰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清华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清华园街道办)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何志兰诉称,2015年4月,原清华园街道办主任王京春离任,许立冬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副校长,镇长、副镇长。清华园街道相当于法律规定的乡、镇,清华园街道办主任应当由清华园街道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由人民代表“任命”。清华园街道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街道主任的信息是老百姓判断政府合法性的最重要信息,对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重大意义。清华园街道办将原告要求获取“清华园街道办事处主任许立冬的任命信息”列为“非政府信息”显然违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清华园街道(2015)第1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第1号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公开“清华园街道办事处主任许立冬的任命信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何志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清华园街道办事处主任许立冬的任命信息”。涉案信息系保障清华园街道办能够正常履行对外行政管理职责,而在其内部进行人事安排时产生的信息,该信息为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并非清华园街道办在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何志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何志兰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志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何志兰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 磊代理审判员 张侨珊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