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执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宁县南街镇创辉饲料商行与李金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宁县南街镇创辉饲料商行,李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宁县南街镇创辉饲料商行,住所地:。负责人陈纪标,广宁县南街镇创辉饲料商行业主。委托代理人陈金桃。被执行人李金成,男,住广宁县螺岗镇东方,身份证号码:×××085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金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金成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饲料款11057元给申请执行人广宁县南街镇创辉饲料商行;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宁县南街镇创辉饲料商行;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宁县南街镇创辉饲料商行。但被执行人李金成逾期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金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李金成自愿立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欧火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雪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