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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特23号申请人史某。申请人姚某。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史某与申请人姚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国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史某与申请人姚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德清县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两申请人共有的家庭财产位于德清县武康镇上柏灯塔村沈家塘27号(原武康镇灯塔村姚家桥组)房屋一幢,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140平方、建筑面积420平方,其中北面一间向上计三层(共计建筑面积60平方)归申请人史某所有,剩余房屋(建筑面积360平方)归申请人姚某所有;二、双方其他无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