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特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贺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深圳市氢新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特271号申请人贺某,被申请人深圳市氢新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钱卫群,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罗调协字(2015)第LF2127号】有效。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显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