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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谢新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400号罪犯谢新山,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新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立、赵改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新山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谢新山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新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卢岩、可庆和罪犯李勇锋、耿兆林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新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新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