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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相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炎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2631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10F。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相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