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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450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毛可夫,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王某1,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54年9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1母亲。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由于王某1系先天性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承担丈夫的职责,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3。王某1系先天性智力二级残疾。另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1表示同意;二、原告李某自愿将婚生女王某3抚养至独立生活,不需要被告王某1承担抚养费用;婚生女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李某每月负担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李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