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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晓海与郑立城、郑优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海,郑立城,郑优丽,郑胜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64号原告:叶晓海。被告:郑立城。被告:郑优丽。被告:郑胜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晓海诉被告郑立城、郑优丽、郑胜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晓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原告叶晓海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丹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