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于小龙与刘桂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小龙,刘桂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于小龙。被执行人刘桂冬。申请执行人于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桂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0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桂冬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桂冬银行存款94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