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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柳建与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19号原告柳建,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9月14日。委托代理人周根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庆珍。职务:总经理。被告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冬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胜新,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支前,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建诉被告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49元,减半收取为10225元,由原告柳建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陪 审 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