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柳建与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19号原告柳建,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9月14日。委托代理人周根峰,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庆珍。职务:总经理。被告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冬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胜新,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支前,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建诉被告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长沙互创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49元,减半收取为10225元,由原告柳建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陪 审 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