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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永倩与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倩,何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05号之一原告张永倩,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何丽,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倩与被告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丽所有的豫N×××××号起亚牌轿车1辆,并用担保人王恒所有的豫N×××××号大众牌轿车1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及保障不因原告的申请错误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丽所有的豫N×××××号起亚牌轿车1辆。二、查封担保人王恒的豫N×××××号大众牌轿车1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继华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