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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万有财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陈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万有财,陈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8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金山西路598号四楼。负责人:王晓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有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威。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万有财、陈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