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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郭浩宇申请执行汪晓梅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宇,汪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郭浩宇。被执行人:汪晓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浩宇申请执行汪晓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晓梅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晓梅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