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艳云与钟秀英、王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云,钟秀英,王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49号原告杨艳云,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钟秀英,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王祥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云与被告钟秀英、王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为1140元,由原告杨艳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