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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艳云与钟秀英、王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云,钟秀英,王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49号原告杨艳云,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钟秀英,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王祥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云与被告钟秀英、王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为1140元,由原告杨艳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成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