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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侯甫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173号罪犯侯甫均,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1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甫均犯组织卖淫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侯甫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侯甫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甫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2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甫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甫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