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汉华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1495号罪犯陈汉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汉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汉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已没收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赃款未退清,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597.28元,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陈汉华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32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