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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与北京广宁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北京广宁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商业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继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广宁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复兴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洪存,执行董事。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与北京广宁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涉案房屋腾退并交付申请人。另查明,北京广宁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无银行存款、现实际经营地址不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