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金连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80号罪犯李金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泰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决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金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金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和病残犯。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系病残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