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81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春燕与张吉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燕,张吉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814号原告:张春燕,女,生于1985年9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超,男,生于1978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春燕与被告张吉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善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燕及委托代理人王胜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吉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我在淄博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2005年2月8日生女儿张玉滢,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被告一天到晚酗酒,并二次到枣园精神卫生中心戒酒,被诊断为酒精依赖,夫妻感情由冷淡发展到破裂,为此2015年2月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张玉滢随原告生活。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原、被告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05年2月8日生女儿张玉滢,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近几年,被告沾上喝酒的毛病并发展成酗酒,导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初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近一年多以来,原、被告的女儿张玉滢一直随原告生活,若原、被告离婚,张玉滢要求继续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被告酗酒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在去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也未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女儿已超过10周岁,其要求今后随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应尊重其选择。被告张吉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春燕与被告张吉超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张玉滢随原告张春燕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春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善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