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赵全友与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友,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赵全友,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江笛。原告赵全友诉被告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全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在京东网站汉艺旗舰店购买单价390.04元的羽绒服一件,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收到该商品。在此期间,原告发现商家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极限用语,且该服装生产时执行的标准已经废止。原告据此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退还购买商品的款项390.04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70.1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机读资料、网络截图照片10份、物流信息登记、光盘、衣服实物(当庭核对后退回)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在京东网站汉艺旗舰店购买由被告生产的单价390.04元的水蓝色汉艺2015甜美冬装真毛领貉子毛短款羽绒服一件,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收到该商品。在汉艺旗舰店的商品宣传页面上出现“顶级”、“全网领先”、“国际最先进”、“绝对不跑绒”等宣传用语。另查明,涉案羽绒服的生产商为被告,汉艺旗舰店亦为被告在京东开设的官方销售旗舰店。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服装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告在对涉案服装进行宣传时多次使用“顶级”、“全网领先”、“国际最先进”、“绝对不跑绒”等宣传用语,该广告语有违上述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造成了误导,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购货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公平原则,被告退还货款时,原告也应将购买的服装退还给被告。被告使用不恰当宣传用语对原告的消费行为构成误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1170.1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全友支付退货款390.04元;二、被告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全友支付退货款1170.12元;三、原告赵全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购买的水蓝色汉艺2015甜美冬装真毛领貉子毛短款羽绒服退还给被告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如不能退还,则抵扣依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退货款;四、驳回原告赵全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都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二彦人民陪审员 何熙和人民陪审员 阮锦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