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藁城市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刘红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刘红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426号原告:藁城市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庄村。负责人:蔡春学。被告:刘红建,男,1970年4月25日,汉族,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原告藁城市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刘红建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7日,原告被告签订施工周转租赁器材租赁合同,截止到2016年4月24日经结算,被告下欠租赁费114902元,丢失租赁物价值24670元,被告共欠我租赁站租赁费139572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本院认为:原告为藁城市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该站经查已于2012年9月18日被注销,已丧失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藁城市蔡家岗宏昌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存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