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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诸大芳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大芳,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1921号原告诸大芳,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蔷薇、黄凯。委托代理人陈永青,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诸大芳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日月星辰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大芳的委托代理人赵余萍,被告日月星辰业委会的负责人王蔷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大芳诉称,原告为上海日月星辰小区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公开收支明细,遭拒。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公开自2012年6月起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2、被告公布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公约、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所有决定及会议记录;3、被告公示2012年6月起以小区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图纸附件等全部资料;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日月星辰业委会辩称,被告对诉请所涉及的内容同意公开,并可以提供复印件,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因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处保管的小区资料遭到不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在被告愿意提供原告所需查阅资料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要求本院作出判决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自2012年6月起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公约、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所有决定及会议记录以及2012年6月起以小区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图纸附件等全部资料,于法有据;被告辩称同意公开或提供复印件,相关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诸大芳公开《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明细表》、《小区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自2012年6月起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诸大芳公布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公约、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所有决定及会议记录;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寿商业广场(日月星辰)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诸大芳公示以小区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图纸附件等全部资料(自2012年6月起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原告诸大芳如需查阅原件并复印,被告应予以协助,复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诸大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