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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苍鑫、谢长根与黄苍鑫、谢长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苍鑫,谢长根,连城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城县莲峰镇人民政府,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苍鑫,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福军,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长根,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赖泉水,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黇,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连城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莲西南路*号。负责人:童长亨,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连城县莲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大桥下路**号。负责人:吴维健,镇长。委托代理人:罗培富,男,汉族,连城县莲峰镇司法所所长。一审第三人: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负责人:赖锋权,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黄苍鑫因与被申请人谢长根,原审被告连城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连城县莲峰镇人民政府、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一)2009年4月7日黄苍鑫向连城县莲峰镇北大西路建设指挥部认购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36460元地块出让款。在谢长根已收回投资款且对认购土地使用权未再出资的情况下,谢长根是否有权取得收益、黄苍鑫的行为是否就当然侵犯谢长根享有的利益,原审对此未予查实,认定黄苍鑫赔偿侵权损失依据不足。(二)谢长根以其系隐名股东为由,向实名股东黄苍鑫主张股东权益,属于投资收益纠纷,原审案由定性不当。综上,黄苍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