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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建柱与文武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柱,文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29号原告:李建柱。被告: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柱诉被告文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柱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建柱负担。审判员  李晓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