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建柱与文武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柱,文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29号原告:李建柱。被告: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柱诉被告文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柱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建柱负担。审判员 李晓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