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2执126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纪曦申请执行周峰权、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曦,周峰权,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126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纪曦,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峰权,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朱艳,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7日,住址同上。刘纪曦申请执行周峰权,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纪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尚未受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诉讼中查封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纪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