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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句容钱柜娱乐总汇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句容钱柜娱乐总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汤胜洪,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句容钱柜娱乐总汇,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何卫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句容钱柜娱乐总汇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句容钱柜娱乐总汇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曲库中删除《中国我爱你》等205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曲目附后),并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96元。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1月4日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业,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