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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红琴与王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红琴,王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42号申请人何红琴,女,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涛,男,1981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何红琴申请执行王玉涛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红琴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玉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现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94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涛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