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任丽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保令2号申请人任×,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高×,男,1965年5月4日出生。申请人任×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任×及被申请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申请人任×称:任×与高×于199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高×多次辱骂申请人及其家人,且多次骚扰申请人及家人,故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被申请人高×辩称:我不同意申请人申请事项及陈述的事实。我与申请人没有发生过家庭暴力。经申请人任×申请,本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雁栖派出所调取2016年3月28日和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报警的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任×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高×对申请人任×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本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高×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银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