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D幢701室。法定代表人:侯立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5-1,2-501。法定代表人:张宇霞。上诉人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原审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易视腾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范围,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易视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易视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乐视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本案存在关联,其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2、未来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理查明,乐视网公司提供(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3993号、15189号《公证书》二份,证明易视腾公司、未来公司合作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为此引发纠纷,乐视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至于被告是否为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立案管辖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故易视腾公司所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意见,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乐视网公司提供的证据,易视腾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无锡新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D幢701室,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易视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