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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与孟庆金、鸿鹄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孟庆金,鸿鹄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936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9号。法定代表人展克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金。被告鸿鹄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3-803。法定代表人孟庆金,经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开区学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孟庆金、被告鸿鹄教育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鹄教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开区学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庞博,被告鸿鹄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金、被告孟庆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开区学府街道办事处诉称,2012年9月,原告下属机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社区服务中心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使用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航天北里小二楼出租给二被告用于培训学生使用。合同已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为贯彻天津市政府加强社区建设的指示精神,原告需将诉争房屋收回用于社区服务。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60000元及损失费45000元,并将诉争房屋腾空交还原告。被告鸿鹄教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属实。但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告孟庆金答辩意见同被告鸿鹄教育公司。本院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告下属机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社区服务中心与二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航天北里小二楼出租给二被告用于培训学生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季租金45000元。同时还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等合同条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条款属于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现二被告于首次庭审前提交仲裁协议,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学府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