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先祥与朱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先祥,朱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第203号原告:陈先祥,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国新,无为县濡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学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进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告陈先祥诉被告朱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祥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祥对被告朱学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先祥承担。审判员 陈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