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铁波与张森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铁波,张森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朱铁波。委托代理人:陈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森巍。本院在执行朱铁波与张森巍(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4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森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张森巍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5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