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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方自力、唐宏与付志勇、石建康、蒋聪明、李光建、杨茂宣、雷建文、张志勇、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自力,唐宏,付志勇,石建康,蒋聪明,李光建,杨茂宣,雷建文,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自力,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唐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8日。被执行人付志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8日。被执行人石建康,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日。被执行人蒋聪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7日。被执行人李光建,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9日。被执行人杨茂宣,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4日。被执行人雷建文,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张志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7日。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102号方自力、唐宏与付志勇、石建康、蒋聪明、李光建、杨茂宣、雷建文、张志勇、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付志勇的银行存款433486.45元,按执行依据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方自力、唐宏外架工程款410090.53元、利息8275.2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870.63元、案件受理费5950元、执行费6300元,共计433486.4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