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良印、章小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徐良印,章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9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良印。被执行人章小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良印、章小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徐良印、章小峰对徐前[经营]字[苏州分]行[常熟]支行[2013]年[211]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尚余的债务(本金755348.81元及计算至2014年2月21日的利息24549.17元,并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15年5月10日前履行;徐良印、章小峰对(2014)熟商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中徐前应当负担的律师费46686元、诉讼费7735.5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15年5月10日前履行;两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43元,由徐良印、章小峰负担。因章小峰、徐良印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34662.48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拍卖了章小峰、徐良印承租的常熟服装城时装中心3179、3236号、华东轻纺中心二区191号商辅承租权,并给付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545836元。另查明,章小峰、徐良印涉及本院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相关执行案件已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章小峰、徐良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执行情况及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无异议。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已收到的款项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