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7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华与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7827号原告赵华,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6-4号。法定代表人刘东涛,董事。委托代理人赵佳,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华诉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赵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幼亭代理审判员  潘俊美代理审判员  甄少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成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