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806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504、506,组织机构代码74124448-3。法定代表人冯道宽。委托代理人全海涛,公司法务。原告王建军诉被告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全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加班费不予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加班费人民币8,947.46元。本院基于查清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军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王 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