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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274号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明人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星锦城明珠苑A区二期1幢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90608610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