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姚涛申请执行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祝伟、华正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涛,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祝伟,华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姚涛,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西昌市长安中路***号。被执行人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被执行人祝伟,男,1964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被执行人华正发,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姚涛与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俊、祝伟、华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凉山州华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170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郭庆审判员 曾 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