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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华林与莫满棠,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林,莫满棠,陈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华林,男。被执行人莫满棠,男。被执行人陈爱娟,女。申请执行人梁华林与被执行人莫满棠、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爱娟开设在金融机构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爱娟开设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3771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