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华林与莫满棠,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林,莫满棠,陈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华林,男。被执行人莫满棠,男。被执行人陈爱娟,女。申请执行人梁华林与被执行人莫满棠、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爱娟开设在金融机构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爱娟开设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人民币3771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