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朱士宝、刘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朱士宝,刘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84号申请人李兵,女,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士宝,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学琴,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李兵与朱士宝、刘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雨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一案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旭干执行员 刘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