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振通与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通,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99号原告杨振通,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组织机构代码证78344855-6,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负责人冯祥森,系该公司梨园矿矿长。被告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梨园矿区。负责人:贾伟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通与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通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