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振通与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通,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99号原告杨振通,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组织机构代码证78344855-6,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负责人冯祥森,系该公司梨园矿矿长。被告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梨园矿区。负责人:贾伟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通与被告中平能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汝州市梨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通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