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林亚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534号被执行人林亚珍。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林亚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林亚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届期,被执行人林亚珍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亚珍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尚未结束,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中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伽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