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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浩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浩,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697号原告马军浩,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巧玲,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军,所长。委托代理人朱晔,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浩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浩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军浩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