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先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先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城东大道55-25号。法定代表人廖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付先荣,女,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先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左树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素素,被告付先荣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8月28日,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先荣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服务费1.2元/平方米/月,水费按照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物业服务费按每半年缴纳,每年元月1日前和7月1日前缴纳,且双方就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具体约定(详见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都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未予缴纳。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0631.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付先荣辩称,不同意支付物业费。第一次缴纳了物业费,随后家里装修,发现房子漏水,向物业反映该情况,但是物业没有解决;2014年水管堵塞,导致家里淹了,物业也不管理。经审理查明:付先荣购买的位于西陵一路青亲江岸××室房屋,建筑面积134.34平方米。2008年8月28日,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先荣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1.2元/平方米/月,水费按照每三个月缴纳一次,物业服务费按每半年缴纳,每年元月1日前和7月1日前缴纳,且双方就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具体约定。付先荣自2010年1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费。2015年6月9日向付先荣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缴纳物业费。付先荣以其家里漏水、水管堵塞,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予以解决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主要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拖欠物业费明细》、《催收通知》、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先荣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付先荣所在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付先荣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付先荣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0631.5元,本院予以支持。付先荣提出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其解决漏水等问题系其他法律关系,付先荣可另案主张,本案中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先荣支付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631.5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止)。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元,由被告付先荣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转付给原告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