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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3刑初6号公诉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甘肃省天祝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祝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县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能购买游牧民定居房、办理农转非户口及办理驾照的虚假事实,从被害人郝某甲处骗取现金1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赔所有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曾玉瑾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能购买游牧民定居房、办理农转非户口及办理驾照的虚假事实,从被害人郝某甲处骗取现金1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赔所有赃款。上述事实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30日天祝县公安局对郝某甲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郝某甲于2014年5月7日以被告人马某某骗取其现金16万元向天祝县公安局报案的事实。2.被害人郝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的一天,在天祝县藏医院门口,其和其叔叔高某某、马某某聊天时,马某某答应给其办理户口,后其给了马某某15000元用于办户口。过了十几天,马某某以帮其在华藏寺购买游牧民经济适用房为由,收取其现金50000元。马某某还答应给其办理驾照,后其将35000元打在了马某某的银行卡上。2013年,其又打给马某某房款60000元。2014年,过完年后,其向马某某要钱时,马某某给了其16000元现金,后马某某给其打了一个借条。马某某答应给其办理的户口、房屋、驾照都没有办成。驾驶执照是其在武威一驾校参加学习经考试后于2014年1月14日考取的。3.证人郝某乙证言证实其系郝某甲妹妹。2012年冬天,其哥郝某甲给了马某某15000元,让马某某给郝某甲办理户口。过了一段时间,马某某说在华藏寺能买到楼房,其和郝某甲在华藏寺一家饭馆将50000元现金交给了马某某。又过了一段时间,马某某说房子快出来了,马某某向其哥要30000元房款和办理驾照的5000元现金,其和郝某甲就取了35000元现金在古浪大靖镇打在了马某某的卡上。后马某某又要剩余的60000元房款,其从北京回来后,和其哥商量后就将60000元打在了马某某的银行卡上。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其和马某某在天祝县藏医院门口聊天时,马某某答应给郝某甲在华藏寺买套经济适用房并办理户口,马某某说办理户口需要15000元。之后,其就去新疆了。后来听郝某甲母亲郭崇莲说,他们已经给了马某某七八万元了。后来其每次给马某某打电话,马某某都说房子的事没问题。2014年3月份,其从新疆回来后,打电话联系马某某见面,马某某一直没有给其打电话。后来其又回新疆了。郝某甲给了马某某多少钱,马某某给郝某甲买房子的事办成了没有其不清楚。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马某某承包过其修建的天堂镇政府干部周转房、公租房的内外墙保温及涂料粉刷。其没有给马某某答应过将欠他的工程款抵顶其他标的物。6.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证实2013年1月13日,户名为马某某账户内存入人民币35000元;2013年3月1日户名为马某某的账户内存入人民币60000元。7.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以答应给郝某甲办理户口低保、在华藏寺购买游牧民定居房、办理驾照为由,从郝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60000元。其中,第一次在2012年10月份左右,以办理户口低保拿了郝某甲的15000元现金。第二次在2012年11月份左右,以在华藏寺购买游牧民定居房拿了郝某甲的50000元现金。第三次在2013年的二三月份,以买房子名义,郝某甲在其银行卡上打了60000元,第四次是2013年的10月份左右,以买房子和办理驾照名义,郝某甲在其银行卡上打了35000元。其拿的16万元,12万元左右用在了其在天堂镇从王某某处承包的工程上,2万元左右偿还外债了,2万元左右吃饭喝酒花了。后来,郝某甲向其要钱时,其给了郝某甲16000元,打了一张借条。8.提取笔录借条证实侦查机关从郝某甲处提取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出具给郝某甲金额为140000元的借条一张。9.天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证实2012年至2014年8月14日期间,天祝县保障性住房公示名单中无郝某甲和马某某的登记信息。10.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郝某甲于2014年1月14日取得B2驾驶执照。11.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向郝某甲退还赃款144000元,被害人郝某甲对马某某表示谅解。1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0日天祝县公安局在兰州市皋兰县久和镇黄羊头一施工工地将被告人马某某传唤至天祝县公安局进行讯问。13.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生于1971年10月9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爰苇 关注公众号“”